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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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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答:1。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

    2。接受学院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3。服从院、系就业工作的安排和管理、完成院、系布置的与就业工作有关的任务或事项;

    4。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情况;

    5。遵守择业道德和院、系就业工作纪律;

    6。履行就业协议;

    7。及时如实向学院通报就业工作落实情况;

    8。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文明离校。

    三、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答: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进行自我保护,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1。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和省、市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则,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

    2。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则,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则,不侵犯其他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3。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可首先与有关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签订协议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毕业生如何进行保护?

    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订相应的规则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予以抵制或处理。如,对不履行就业信息公开登记手续,侵犯毕业生获取信息权的单位,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其上报的不予鉴证、不予审批就业方案和打印就业报到证;严重者将取消其录用毕业生的资格。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就业主体双方存在的争议和违约等问题进行协调处理,直至仲裁。

    五、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

    1。拒绝权: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劳动监察时,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且不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监察;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处罚,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政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2。申辨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陈述和申辨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劳动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听证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数额较大的罚款的,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举行听证的权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对其处罚决定后,三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4。复议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5。行政诉讼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赔偿权:当事人因劳动行政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当事人依据国家赔偿法,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赔偿。[莲山课件]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

    1。接受监察的义务:用人单位对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出示监察证后,应当主动接受监察;

    2。如实汇报的义务:接受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如实汇报,并支持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3。提供证据的义务:劳动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证据。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用人单位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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