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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与请示比较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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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是代机关立言,有鲜明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定的权威性与行政约束力。因此,撰写公文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这种严肃性,不单体现在公文的内容和行文格式上,也体现在公文文种的准确使用上。办什么事,用什么文种,这是撰写公文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现实写作实践中,常常出现将报告与请示混为一谈的错误现象,且较为典型和普遍。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请示与报告两个文种的认识比较模糊。基于这一点,剖析一下报告和请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无疑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

    一、报告与请示的相似点

    (一)报告与请示两个文种的源流大致相同。“报告”和“请示”起源相同,最早可追溯到古代“上书”,秦始皇改“书”为“奏”,成为臣下上书于君王的专用文书。西汉时的“疏”、“状”,魏晋时的“启”,宋代以后的“申状”、“呈状”等,都属于这一类文书。官府之间,下对上先后使用过“牒”、“呈”、“申状”、“呈状”、“禀”等文种。民国时期,仍沿用“呈”,这种“呈”涵盖了当时的上行文书,包括“报告”与“请示”。民国时期已出现“报告”,但使用不普遍,主要是军事机关下对上的报告,如“战斗要报”、“战斗详报”等。真正将“报告”和“请示”定为公文文种的,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时代。1931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有“报告书”这个文种,其中包括了“报告”和“请示”。1938年晋察冀边区政府发表的改革公文程式的理论与实际一文中第一次出现了“请示”的公文名称,并界定“请求上级答复问题时用之”,但实际上常与“报告”混用。这个文件把“报告”定为下级对上级的通用公文名称,规定“、工作经验、工作反映、检讨均包括在内”。这样“报告”和“请示”就取代了旧时“呈”的部分职能。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在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中将“报告”和“请示”明确分开,作为两种公文文种。

    (二)从行文关系看,报告与请示均属于上行文,即都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行文,因此在措辞口吻等方面都十分接近。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18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的公文主要分10类15种,报告和请示属于其中的第七类。该章第七条七款“报告、请示”类表述为: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显然,这一规定表明,报告和请示皆属于报请类上行文。

    (三)从行文的目的和用途看,请求批转性请示与呈转性报告,均属于呈请文书。根据行文目的不同,请示可分为请求指示的请示、请求批准的请示、请求批转的请示三种。请求指示的请示是对上级的指示、决定以及施行有关政策、法令过程中,遇到一些不太清楚或需要变通执行的地方,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明确的指示或作出解释的请示;请求批准的请示,是指用于下级机关需要办理、解决而自己无权无力办理、解决的事项和问题,请求上级批准办理或授权解决时所使用的请示;请求批转的请示,是指职能部门就自己分管业务范围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提出的解决办法、措施,却因职权范围所限不能自行向有关地区、部门发出指令性文件,需请求上级机关审定批准后转发执行时使用的请示。报告按内容可分为综合报告(是下级机关为反映一定时期内全面工作或一个阶段许多方面的工作情况,向上级所写的报告,在内容上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和专题报告(是下级机关针对某项工作、某一问题或某一活动,向上级所写的报告,在内容上具有专门性和单一性。);按性质分,报告可分为呈报性报告和呈转性报告。呈报性报告是只向上级报送有关情况,以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为主要内容,不要求上级机关批转;呈转性报告,除了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外,侧重提出建议和意见,请求上级机关批准并转发有关部门参考或执行。由此可以看出,呈转性报告也同请求批转性请示一样,均属于呈请性文书。近年来,在高规格的公文作中,呈转性报告和呈转性请示已被“意见”所取代。这是应特别予以注意的。

    (四)从两种文书的结构看,都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等部分组成,正文均由开头(又叫做报告缘由或请示缘由)、主体(又叫做报告事项或请示事项)、结尾(又叫做报告结语或请示结语)三部分组成;从文书的陈述方式看,都用叙述为主、叙议结合的表达方式。

    二、请示与报告的不同点

    (一)行文性质、用途、目的不同。

    国务院xx年8月24日发布、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报告与请示的文种作了明确规定。

    报告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时使用的公文,具有呈报性;请示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的公文,具有请求性。

    凡是报告,所涉及的事项均属于发文部门职权范围以内的事项,不超出所管辖的职能职权范围,是为直接的上级机关服务的,所以一般不越级报告,特殊情况下越级报告,必须同时或事后向直接上级报告;也不向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报告。报告主要用于下情上达,为上级机关了解下情、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同时也要明确: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机关,虽然同在一个层次上,如省一级或市一级或县一级,但它们的行文关系却不是平级机关,也不是不相隶属机关。必须特别强调指出:党是领导机关,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工、青、妇机关则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因此,这些机关之间不是平级机关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着“领导”、“监督”、“执行”的关系,具有领导与指导的关系,也就存在着报告、请示的工作制度。如公文版式中“信函式格式的报告——政府给党委的报告”、“函件格式的报告——政府给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就是为了印证这种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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