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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的格式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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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罚、不交罚款的,每逾期1日增加罚款10元至30元。

    第十一条对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申诉;对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应自接受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xx市人民政府下令发布,载1990年6月28日北京日报)

    简析:

    例文2这则规定,是xx市人民政府1990年第17号令发布的,因而标题省略了制发机关,标题下亦不写发布日期了。正文为常用格式,与内容简单一些的,如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那样写个前言说明缘由,然后一、二、三、四列下规定内容不同。它的第一至四条,相当于“条例”总则方面的内容,写了依据、范围、管理和实施执行部门;第五至第十一条,相当于“分则”,具体写明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奖惩等;第十二至第十四条,相当于“附则”对实施中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写得明白具体,切实可行。因为涉及到经济处罚,所以数字十分明确清楚,情况区分得界限分明,又有体现政策的活动余地,拿来和结构大体相同但属政治性的规定,如大家熟知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相比,即可看出各自的特点。

    例文3:

    xx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二日xx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居民,村民、干部、职工和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本市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xx区、xx区、xx区、xx区远离市区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其他远郊区、县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外的地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违反本规定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生产j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xx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15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对他的罚款或者由他负责赔偿的损失,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十条国家及本市庆典活动燃放礼花,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简析:

    这则规定是xx市人大常委会1993年第10号公告发布的。标题三部分,正文十二条,前三条为总则,第一条为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何机关实施,何机关主管,第三条何种机关团体、单位在各种人员中宣传教育。四至十条是公则,哪些地区禁放,哪些地区暂不禁放;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放区违反规定的各种行为的各种处罚;例外的未成人罚款、赔偿由监护人承担;庆典燃放由市政府决定并公告。第十一、十二两条为附则,规定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

    例文4: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第四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第二章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第五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以下简称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六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责令责任方改正。

    第九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第十三条对下列申诉,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三章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管辖

    第十四条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五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接受的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菅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接受移送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处理部门。

    第十六条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权处理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产品质量争议。

    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产品质量争议,认为需要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第四章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

    第十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应当由申诉人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被申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申诉的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相关证据;

    (四)申诉的日期。

    第十九条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五日内分别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二十条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当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

    第二十一条对有争议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指定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质量检验、鉴定费用由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责任人支付。

    第二十二条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经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

    第二十三条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第二十四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申诉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的保管期,可以根据申诉的重要性和保留价值,由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诉处理信息统计制度,并将影响重大的申诉及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简析:

    这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制定的用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办法”。写法同条例、规定。共分五章二十七条,有的条下有款;按内容繁复程度采取分总则、分则、附则的写法。第一章总则四条,分别确定法律依据、申诉权利、处理申诉的机构人员及遵循的原则。第二章至第四章为分则,明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争议调解的管辖、争议的调解等的具体做法和管辖部门。第五章附则共二条,一是本办法归谁负责解释,二是颁布之日即实施。此办法写时很注意词意明确,实施可行。

    例文5:

    xx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8年3月23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有领导同志主管公文处理工作,经常检查督促和指导,一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统一由文书部门负责收发、登记、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七条上级行政机关的秘书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秘书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在业务上负有检查、指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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