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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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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一致,与本机关发过的公文是否衔接;

    (三)依据的事实是否充分、确实,政策、措施和要求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四)处理程序是否完备,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行文关系及公文格式是否条例规定;

    (五)文字叙述是否符合文法的逻辑,标点符号是否正确。

    审核时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必须进行修改。属于重要的原则性问题,应退回原承办部门修改。不必行文的,应送有关领导人批准后通知原承办部门或人员。

    三、公文签发。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应由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有的公文(如会议通过的公文等),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授权签发。联合行文,应由行文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分别在同一稿件上签发。机关领导人签发公文,要在“签发人”栏内写明具体意见和签署姓名、时间,不要以划圈代替签发。

    四、草拟、修改、审核和签批公文,要用钢笔、毛笔或档案圆珠笔。

    五、公文签发后付印。印件页面要美观大方,符合公文格式。装钉要整齐牢固,不漏页、错页、粘页。

    六、公文校对以原稿为准,重点校对文字和格式,非承办入不得擅自改动原文,如对内容有疑问或发现错漏,应请承办人予似核对。

    七、盖印。监印员应根据领导人的签发和应发份数盖印。铅印公文一般由专门机要印制单位用机器套印。委托其他单位套印公文时,应指定专门人员现场监印。

    八、公文的秘密等级,应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印发范围,由承办人提出建议,签发人核定。

    九、上一级机关的发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外,经下一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和份数。

    第六章立卷、销毁

    第二十三条公文办完后,机关文书部门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立卷的范围: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反映本机关职能活动需要立卷的有关材料(包括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电脑软盘、出版物)等。

    第二十四条公文立卷应以本机关形成的公文为重点,根据公文形成的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进行整理,保证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立好的案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二十六条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错销、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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