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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常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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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档案。批评性通报可以带附件(即关于事件或事故的),处分决定不能带。处分决定一般让有关人员知晓即可;批评性通报要发送到下属各单位,甚至要抄送有关的不相隶属的单位。因此,应该根据处分事项具体情况正确选用,以避免误用文种。

    四、越级行文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此,除了特别紧急的情况,上行文都应按隶属关系向上一级机关(单位)行文,逐级上报。即使因特珠情况必须越级行文,也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单位)。但是在有些基层单位,所写的公文还经常出现越级上报的问题,必须坚决纠正。

    五、格式不全

    公文格式中规定的各个组成部分,有许多是每一份公文都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在某一份公文的具体写作中,该标识的要素没有标识,就是格式不全(如缺少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附件、成文日期、主题词等)。纠正这类错误的唯一办法就是认真检查,看到底有哪些部分该写而没写,然后将残缺的部分补写上去。

    六、发文字号混乱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发文机关(单位)代字、年份、序号。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发文字号混乱的表现主要有:项目不完整;年份用中文数码标识或只标两位数,不用六角括号而用圆括号、方括号[]括入;序号加第字或编虚位。对这类错误,要根据具体情况一一改正。

    七、标题不准确

    具体表现在:公文标题没有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有时甚至题不对文;标题太长,甚至超过了50字;有的则过简,致使题意不清;标题中随意使用标点符号,而实际上按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长标题的排布不合理不美观,没有做到回行时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所有这些公文写作中常见的标题方面错误,必须根据规范要求予以改正。

    八、主送单位不规范

    主送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左侧顶格标起;若主送单位较多,标到行末后回行也应顶格;各单位名称中间用顿号,最后—个单位名称后标全角冒号;若涉及多方面机关单位,同级的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公文写作中主送单位标识上的错误主要有:单位名称不规范;各单位排列顺序混乱;多行排列时在单位名称处断开,而不是书写至行末才回行;回行不顶格。对这些错误的标识方法,应注意纠正。

    九、抄送单位不规范

    抄送单位的名称及多单位排列顺序与主送单位相同,这两方面的错误与改正方法也同上所述。但标识时应左空1字,回行时要与冒号后的抄送单位(即空4字而非空1字处)对齐,各单位间用逗号隔开,最后一个单位后标句号。这四点不同于主送单位的标识方法,常见的标识错误也往往在此,应予改正。此外,不少单位的公文仍沿用过去的对上用‘抄报’,对下用‘抄送’的标识法,这也是不规范的,须统一改为抄送。

    十、成文日期不规范

    最常见的错误有:用阿拉伯数码标识,o误标为0或零,年份不用全称,标识位置不规范等等。应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见本书附录三)的相关规定认真改正。

    十一、序号、数字、计量单位不规范

    公文中的序号按规定分四个层次[一、(一)、1。、(1)],若层次较少可省略(一)而直接用1。作为第二层次。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外一般要用阿拉伯数码标识(详见本书附录三、附录八两个国家标准)。公文中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名称原则上采用中文,且全文前后要统一。所有这些规定,许多基层单位制发的公文都施行得不够好,应引起重视,以规范公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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