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事项的,给予其主要责任人相应的处罚与处理。
(五)失职责任追究制
失职责任追究制的具体要求:1、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2)本人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发生效能低下、作风恶劣,对其违纪违规现象长期失察以及管理不严或放任其错误行为的;(3)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严重事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4)工作作风拖拉、互相推诿扯皮,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5)违反保密制度,失密、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6)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活动的吃请或参加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款消费活动。2、追究及处理:(1)机关工作人原因失职造成损失,视情节由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分别承担责任;(2)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亦未构成违纪、违法的,视情节给予告诫;(3)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因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得,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执法责任制
执法责任制的具体要求: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
(七)效能投诉制
效能投诉制的具体要求:1、服务对象及广大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执行政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据实向监察部门或效能监察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2、办理时限:投诉受理机关要根据各自权限,对投诉事项及时予以办理或转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3、投诉处置:(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2)情节较重的,年终考核不予评先;(3)情节严重的,先予调整工作岗位,年终考核核定为不合格;(4)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本人处分外,还要对其直接领导予以相应处理;(5)对处理不服的,可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进行申诉;(6)处理结果与该公务员的奖惩、使用向挂钩。
(八)评议考核制
评议考核制的具体要求:对部门依法行政情况、机关管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结合八项制度的落实以及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行综合评议,加强绩效考核,实行评议、考核情况定期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激励和处罚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机关效能建设的重大意义,并将此项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为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监察局,负责处理行政效能监察日常性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结合实施意见及各自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特别要抓紧制定出台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八项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在全体工作人员中广泛宣传动员,提高全员的效能意识。
(三)加强督促检查
区效能监察办公室要认真抓好八项制度的督察落实工作。在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的同时,把效能建设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考核工作的重要部分,严格考核评比。要注意总结一些部门工作的好做法,学习借鉴外地好的经验,促进全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