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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概述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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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不使用标点符号。

    2、有“但书”之条文“但”字上之标点使用句号“。”。

    3、“及”字为连接词时“及”字上之标点删除。

    4、“其”字为代名词时,其上用分号“;”。如“其组织以法律定之”“其”字上,须用分号“;”。

    (三)法律统一用字及用语:

    公文亦属广义法令的一部分,凡是法律所规定之事项,公文最好也能加以遵守。依照事务管理手册规定,拟订法律条文,某些争议文字及用语,须使用统一用字及统一用语。有关法律统一用字,请参考“法律统一用字表”;有关法律统一用语,请参考“法律统一用语表”。

    法律统一用语表

    用字举例统一用字曾见用字说明

    公布、分布、颁布。布布

    征兵、征税、稽征。征征

    部分、身分。分份

    帐、帐目、帐户。帐账

    韭菜。韭韮

    矿、矿物、矿藏。矿鑛

    厘订、厘定。厘厘

    使馆、领馆、图书馆。馆舘

    谷、榖物。榖谷

    行踪、失踪。踪踪

    妨碍、障碍、阻碍。碍碍

    剩余。剩剩

    占、占有、独占。占占

    抵触。抵抵

    雇员、雇主、雇工。雇雇名词用“雇”。

    雇、雇用、聘雇。雇雇动词用“雇”。

    赃物。赃赃

    黏贴。黏粘

    计画。画划名词用“画”。

    策划、规划、擘划。划画动词用“划”。

    并。并并连接词

    声请。声申对法院用“声请”。

    申请。申声对行政机关用“申请”。

    关于、对于。于于

    给与。与予给与实物。

    给予、授予。予与给予名位、荣誉等抽象事项。

    纪录。纪记名词用“纪录”。

    记录。记纪动词用“记录”。

    事迹、史迹、遗迹。迹迹

    踪迹。迹迹

    粮食。粮粮

    搜集。搜搜

    烟叶、烟酒。烟烟

    尽先、尽量。尽尽

    麻类、亚麻。麻麻

    电表、水表。表表

    擦刮。刮括

    拆除。拆撤

    磷、硫化磷。磷磷

    贯彻。彻澈

    澈底。澈彻

    祗。祗只副词

    (四)公文用语是制作公文的基础,除须按规定使用外,如何运用,兹分述如下:

    1、期望用语:

    “期望用语”就是发文者对受文者表达期望的用语,依规定,期望用语以用在“主旨”为宜,不在“说明”、“办法”内重复加以使用。期望用语是由“请”、“希”两字,配合“查照”、“鉴核”(“核示”)、“备查”(“核备”)、“照办”、“办理见(惠)复”、“转行照办”等交叉汇编而成。包含以下12个期望用语:

     请查照:表示发文者行文给受文者,请受文者查明后依文中所述办理,此一用语多在平行文。

     请照办:表示发文者行文受文者,请受文者依文照办,此一用语多用在下行文。

     请办理惠复:表示发文者行文受文者,请受文者办妥后回复发文者,此一用语多用在平行文或上行文。

     请办理见复:表示发文者行文受文者,请受文者办妥后务必回复发文者,此一用语多用在下行文或平行文。

     请核示:表示发文者行文受文者,请受文者核定,以便发文者依核示事项办理,此一用语多用在上行文。

     请鉴核:与“请核示”意思相同。

     请核备:表示发文者为尊重受文者的关系,在决定从事某项事情之前,行文受文者报备,受文者同意后,再进行工作,此一用语多用在上行文。

     请备查:表示发文者为尊重受文者的关系,在决定从事某项事情之前或同时,行文受文者报备,此一用语多用在平行文或下行文。

     请转行照理:表示发文者请受文者转行其所属之单位办理,此一用语多用在平行文或下行文。

     希照办:表示发文者行文受文者,希受文者依文照办,此一用语多用在下行文。

    希办理见复:表示发文者行文受文者,希受文者办妥后务必回复发文者,此一用语多用在下行文。

     希转行照办:表示发文者希受文者转行其所属之单位照办,此一用语多用在下行文。

    2、称谓用语:

    (1)直接称谓用语:表示发文者行文受文者,如何称呼受文者,又如何自称。

     有隶属关系之机关:上级对下级称“贵”;下级对上级称“钧”;自称“本”。例如:考试院对铨叙部称“贵部”,自称“本院”;铨叙部对考试院称“钧院”;自称“本部”。

     对无隶属关系之机关:上级对下级称“贵”;下级对上级称“大”;平行称“贵”;自称“本”。例如:考试院对内政部称“贵部”,自称“本院”;内政部对考试院称“大院”;自称“本部”。又如:考试院对行政院称“贵院”,自称“本院”;内政部对考选部称“贵部”;自称为“本部”。

     对机关首长间:上级对下级称“贵长”,自称“本长”;下级对上级称“钧长”;自称为“职”。例如:行政院院长对内政部部长称“贵部长”,自称“本院长”;内政部部长对行政院院长称“钧长”;自称“职”。

     机关(或首长)对属员称“台端”。例如:局长对本局职员称“台端”,自称“本局长”;职员对某地长称“钧长”;自称“职”。

     机关对人民称“先生”、“女士”或通称为“君”、“台端”。机关致民众公文,男性称“先生”,女性称“女士”;来文所署姓名无法分辨性别时,称“君”。至于本文内无论男女,均可称之为“台端”。

     机关对对团体称“贵”;自称“本”。例如:某地政府对消基会称“贵会”,自称“本府”;消基会对某地政府称“贵府”;自称“本会”。

    (2)间接称谓用语:所谓“间接称谓用语”,就是发文者行文受文者,文中提及第三者(机关或个人)时,如何称呼第三者。

     对机关、团体称“全衔”或“简衔”,如一再提及,必要时得称“该”。例如:行政院行文内政部提及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可称“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全衔)或“环保署”(简称);如一再提及,可称“该署”。至于简称须习用有素,不可任意称之,例如: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简称为“原能会”,不称“原委会”或“能委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简称为“公平会”,不称“公交会”。

     对职员称“职称”。例如:考试院行文内政部提及行政院新闻局某位科员,可称“行政院新闻局(或新闻局)科员”;如一再提及,可称“该员”。

     对个人一律称“先生”、“女士”或“君”。例如:考试院行文内政部提及民众李四,可称“李四先生”或“李四君”;如一再提及,可称“该先生”或“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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